伟德国际BETVlCTORღ★✿。海报印刷ღ★✿,BETVLCTOR伟德官网下载1946ღ★✿,伟德bv国际体育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ღ★✿,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ღ★✿。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ღ★✿,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小德伪t2ღ★✿,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ღ★✿,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ღ★✿,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小德伪t2ღ★✿。
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小德伪t2ღ★✿,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ღ★✿,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ღ★✿。但是ღ★✿,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ღ★✿。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ღ★✿。
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为关键词ღ★✿,在小包公智能类案检索系统中检索相关案件ღ★✿,共可得8172个普通类案ღ★✿。可视化后可见8172个普通类案基本情况ღ★✿,从案件地区分布来看ღ★✿,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在全国均有分布ღ★✿,其中上海市的案件数量最多ღ★✿,为962件ღ★✿;从审理程序和法院层级来看ღ★✿,二审的案件占比约24%ღ★✿,在中院ღ★✿、高院审理的案件占比约24.2%ღ★✿。
法律服务合同的有效性与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密切相关ღ★✿,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ღ★✿,并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ღ★✿。客户在接受法律服务时ღ★✿,应核实律师的执业资质ღ★✿,避免因律师无证执业而导致合同无效ღ★✿。同时ღ★✿,律师或法律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ღ★✿,未取得执业资格不得从事律师业务ღ★✿。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ღ★✿,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和能力ღ★✿,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ღ★✿。
(一)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ღ★✿。——肖余春ღ★✿、长沙正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讼ღ★✿、仲裁ღ★✿、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年7月10日ღ★✿,肖余春ღ★✿、正义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办案协议书》ღ★✿,约定ღ★✿。2018年7月10日肖余春向正义咨询公司支付办案费2000元ღ★✿,于2018年7月13日向正义咨询公司支付办案费8000元ღ★✿,正义咨询公司向肖余春出具收条ღ★✿。正义咨询公司帮肖余春写了一份申请材料交给肖余春ღ★✿,告知其交至祁东县政府和国土资源局ღ★✿,2019年1月1日ღ★✿,肖余春向正义咨询公司发函催促ღ★✿,正义咨询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帮肖余春写了一份《行政诉讼状》并告知其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ღ★✿。
另经一审法院依职权查明ღ★✿:正义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法律咨询ღ★✿,并不包括法律服务ღ★✿,刘丰就本人不具有法律工作者的从业资格ღ★✿。
一审法院认为ღ★✿,本案系委托代理合同纠纷ღ★✿。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正义咨询公司收取的10000元办案费应否退还ღ★✿。
本案中ღ★✿,正义咨询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法律咨询公司ღ★✿,其业务范围限定为法律咨询ღ★✿,但其与肖余春签订《办案协议书》系法律服务合同ღ★✿,超出了其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律咨询业务范围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ღ★✿。”的规定ღ★✿,肖余春与正义咨询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ღ★✿,但鉴于该协议已部分履行ღ★✿,正义咨询公司实地踏勘后为肖余春拟写了申请书交祁东县政府和国土资源局ღ★✿,在肖余春催促下写好了《行政诉讼状》ღ★✿,因此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正义咨询公司应向肖余春返还办案费6000元ღ★✿;至于肖余春要求正义咨询公司赔偿车费ღ★✿、误工费ღ★✿、精神损失费3000元ღ★✿。因肖余春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对其要求正义咨询公司赔偿车费bv伟德官方网站ღ★✿、误工费ღ★✿、精神损失费的诉请不予支持bv伟德官方网站ღ★✿。
据此ღ★✿,判决如下ღ★✿:一ღ★✿、长沙正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肖余春办案费6000元ღ★✿;二ღ★✿、驳回肖余春的其他诉讼请求ღ★✿。
本院认为ღ★✿,根据正义咨询公司与肖余春签订的《办案协议书》的内容ღ★✿、形式分析并结合实际履行的证据ღ★✿,该《办案协议书》所约定的“肖余春委托正义咨询公司聘请法律专家(律师ღ★✿、基层法律工作者ღ★✿、教授…)共同办理肖余春儿子肖增光与政府ღ★✿、高翔宅基地纠纷一案”ღ★✿、“肖余春首先向正义咨询公司预交办案经费……”ღ★✿、“正义咨询公司必须依法尽职尽责地帮助肖余春办案”ღ★✿、“办案费用不退ღ★✿,正义咨询公司还要收取打赢后的钱……争取在两年内打赢官司”等内容ღ★✿,实际上是正义咨询公司以获取诉讼代理费用为目的的诉讼代理业务ღ★✿,而该《办案协议书》系为提供法律服务ღ★✿、诉讼代理为目的的诉讼代理合同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ღ★✿、第十三条的规定ღ★✿,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置业ღ★✿,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ღ★✿,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ღ★✿,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ღ★✿。诉讼代理人以及法律服务的行业主体国家认可的是律师事务所ღ★✿,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均有严格的规定ღ★✿;可以指派律师以个人名义接受经营性代理业务ღ★✿。可以接受有偿诉讼代理业务的主体仅限于律师bv伟德官方网站ღ★✿,而律师具有严格的从业资格准入制度bv伟德官方网站ღ★✿。因此ღ★✿,根据正义咨询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性质ღ★✿,其实际上不具备聘请律师为肖余春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能力ღ★✿,其自身并不具备直接代理诉讼业务的执业资格ღ★✿。正义咨询公司以法律咨询公司的名义与肖余春签订《办案协议书》ღ★✿,并从事与律师职业无异的法律服务和诉讼代理业务ღ★✿,从中获取相应的代理费用ღ★✿,明显有规避法律监管ღ★✿、违反法律ღ★✿、行政性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故意ღ★✿,且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确立的公民代理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规则ღ★✿,妨碍了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建立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ღ★✿。一审法院认定《办案协议书》无效ღ★✿,本院予以维持ღ★✿。因合同无效ღ★✿,合同款项应予返还ღ★✿,但鉴于正义咨询公司已部分履行《办案协议书》所约定之义务ღ★✿,为肖余春提供了部分文书代写的服务ღ★✿,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正义咨询公司应收办案费ღ★✿,并向肖余春返还办案费6000元ღ★✿,亦无不当ღ★✿,本院对此不再作调整ღ★✿。肖余春主张正义咨询公司赔偿车费ღ★✿、误工费ღ★✿、精神损失费等3000元ღ★✿,未提供有效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不予支持ღ★✿,并无不当ღ★✿,本院予以维持ღ★✿。
综上所述ღ★✿,上诉人肖余春ღ★✿、上诉人长沙正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ღ★✿,应予驳回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ღ★✿,适用法律正确ღ★✿。判决结果如下ღ★✿:驳回上诉ღ★✿,维持原判ღ★✿。
(二)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ღ★✿,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ღ★✿,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唐全乐与李常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年7月6日ღ★✿,原告唐全乐在省道305线m处被周荣生驾驶属陶细发所有的桂J×××**ღ★✿、桂H×××**号挂重半牵引车碾压致伤ღ★✿,经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ღ★✿,由周荣生负交通事故全责ღ★✿。2013年4月15日ღ★✿,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ღ★✿。协议签订后ღ★✿,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ღ★✿,委托被告代其起诉ღ★✿,被告预付了案件受理费4367元ღ★✿。原告与周荣生ღ★✿、陶细发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行诉讼ღ★✿。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ღ★✿,原告共应获赔偿163240.4元ღ★✿。2013年12月ღ★✿,原告与广西晟天运物有限公司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三方达成人伤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ღ★✿,由广西晟天运物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6000元ღ★✿。被告代原告领取了163240.4元赔偿款和后续治疗费6000元ღ★✿,共计169240.4元ღ★✿。被告领取了上述赔偿款后ღ★✿,从该款中返还陶细发垫支的医疗费18400元bv伟德官方网站ღ★✿,并分别于2014年2月20日ღ★✿、7月28日ღ★✿、10月10日交付原告15000元ღ★✿、1100元ღ★✿、2800元ღ★✿,合计37300元ღ★✿。事后ღ★✿,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不付原告余下款项ღ★✿。原告经催讨未果ღ★✿,遂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ღ★✿,提出上述诉讼请求ღ★✿。
另查明ღ★✿,被告以公民代理身份参与了(2013)平民初字第449号案诉讼ღ★✿,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该案ღ★✿,所有开支费用均为被告垫付ღ★✿。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ღ★✿:一ღ★✿、原ღ★✿、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二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25073.4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支持?
被告的诉讼代理行为属公民代理性质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ღ★✿,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ღ★✿,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ღ★✿,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的ღ★✿,合同无效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规范目的来看ღ★✿,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ღ★✿。该条款意在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ღ★✿,防止职业公民代理人为牟取经济利益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ღ★✿,若违反该条款ღ★✿,既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ღ★✿,同时也与立法设计公民代理制度的初衷不符ღ★✿,违背了公民代理的无偿性ღ★✿、非职业性ღ★✿。本案中小德伪t2ღ★✿,被告作为不具备律师资质的公民ღ★✿,代理原告进行诉讼ღ★✿,并收取诉讼代理报酬ღ★✿,该诉讼代理行为属于公民个人有偿法律服务行为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ღ★✿,因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而订立的本案所涉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小德伪t2ღ★✿。故原ღ★✿、被告于2013年4月15日签订协议书为被告以公民代理人身份提供有偿诉讼代理服务的委托合同ღ★✿,该合同无效ღ★✿。
本案所涉协议书系无效合同ღ★✿,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ღ★✿,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ღ★✿。2010年9月16日ღ★✿,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重庆高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规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ღ★✿,人民法院不予保护ღ★✿;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ღ★✿。鉴于被告实际已完成诉讼代理行为ღ★✿,而且案款已执行到位ღ★✿,被告确实付出了劳务ღ★✿,产生了一定的实际支出ღ★✿,原告亦从被告的代理行为中实际获得了法律服务ღ★✿,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完成代理事项所需的必要费用ღ★✿。被告主张其在代理案件中ღ★✿,产生必要费用22277元ღ★✿,但未提供相关票据予以证实ღ★✿,故其主张的代理费用开支本院不予采纳ღ★✿。原告只认可被告代理其案件支出的必要费用为2500元ღ★✿,故剔除被告代付的受理费4367元外ღ★✿,原告给付被告必要费用2500元ღ★✿。因此ღ★✿,被告尚应退还原告代领的赔偿款125073.4元(169240.4元-4367元-37300元-2500元=125073.4元)ღ★✿。
综上ღ★✿,判决如下ღ★✿:一ღ★✿、原告唐全乐与被告李常勇于2013年4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ღ★✿;二ღ★✿、被告李常勇向原告唐全乐退还代领的赔偿款125073.4元ღ★✿。
在本文所提到的案例中可以看出ღ★✿,实践中会出现律师无执业资质而从事律师业务的情形ღ★✿。针对此种情形ღ★✿,需要在签订合同时ღ★✿,应核实律师的执业资质ღ★✿,避免因律师无证执业而导致合同无效ღ★✿。小包公智能合同审查AI提示客户约定相关条款ღ★✿,防止因约定的遗漏而给用户留下风险隐患ღ★✿。本文从小包公海量合同模板库中选取法律服务合同范本ღ★✿,展示小包公智能合同审查黑科技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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